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許作舟 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臨時管理人)被告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5年4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就該裁定提出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5年6月17日以105年度重抗字第3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於105年6月2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