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於五日內補正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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