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秋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28日13時35│103年11月10日15時51││││分至16時8分間採尿回│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89號│字第8348號、104年度│字第834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92號、第84│毒偵字第292號、第84││││5號、第1270號│5號、第127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11│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日│104年5月29日│104年5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11│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4日│104年7月3日│104年7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3日15時40│104年1月14日14時44│104年3月14日│││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348號、104年度│字第8348號、104年度│字第2952號、第2698號│││毒偵字第292號、第84│毒偵字第292號、第84││││5號、第1270號│5號、第127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104年5月29日│104年7月2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62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9││││││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3日│104年7月3日│104年8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8日│104年2月8日│104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52號、第2698號│字第1953號、第2049號│字第1953號、第204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9│104年度審簡字第972│104年度審簡字第97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9月9日│104年9月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9│104年度審簡字第972│104年度審簡字第972││││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5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