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0號再審原告 詹招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鄧富瓏 等7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或確定判決案號為何。
二、再審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