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3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嵩祐白瑞華林于琦林嘉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白瑞華之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相對人白瑞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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