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號債權人 林國禎 債務人 蕭永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間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有債務人委任其妹簽名代收借款之收據可憑,惟債務人遲未還款,嗣經債權人於101年3月13日以律師函催告債務人限期給付,亦迄未獲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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