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36號債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趙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海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亦未提出「完整」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公會章程,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65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