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岑
周志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沛岑、周志強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