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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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0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謝秉翰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附帶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