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陳禹齊 律師被告 昶辰 商行即 潘玫秀
黃玉龍 黃涂 惠蘭 潘嵩元 潘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萬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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