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6號
原告 黃細坤
被告 吳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