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五五四二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減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