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臻選任辯護人蕭嘉豪律師
林柏宏律師被告 陳承奕
林君翰
陳俊愷 選任辯護人 蔡皇其 律師被告 王凱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714、37855、39158、39408、39791號、112年度偵字第148、808、1091、4004、4111、4739、4740、4741、58
53、6579、6583、7837、8471、9181、14247、15658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佳臻、陳承奕、林君翰、陳俊愷、王凱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重行提示卷證而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謝昀芳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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