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0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尚軒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19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52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記載「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應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第5行記載「並持空氣槍朝B車射擊」應補充更正為「並於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與福順街口持空氣槍朝B車射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第6至7行記載「嗣經警據報執行搜索,扣得甲○○所有之空氣槍1支」應補充更正為「嗣經警據報於112年9月24日18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前,當場查獲甲○○,並於A車內扣得甲○○所有之空氣槍1支」,以及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上開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告訴人 盧德誌 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盧德誌為朋友關係,僅因細故生隙,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公然在供公眾行駛之馬路上為前揭恐嚇舉措,除致使告訴人心生恐懼並產生心理陰霾外,亦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殊有不該;並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彌補告訴人損害之情況,以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告訴人造成侵害之程度,兼衡被告目前在監服刑,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汽車貼膜、月入約新臺幣4至5萬元、須負擔由前妻照顧之1名12歲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空氣槍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9195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魏士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盧德誌為朋友關係,雙方因細故存有嫌隙,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4日8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衝撞盧德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並持空氣槍朝B車射擊,使盧德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嗣經警據報執行搜索,扣得甲○○所有之空氣槍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衝撞B車,並持空氣槍朝B車射擊等事實。2被害人盧德誌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衝撞B車,並持空氣槍朝B車射擊,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等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空氣槍照片2張警方自被告處扣得空氣槍1支之事實。4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扣案之空氣槍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