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79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雙方約定之清償日係民國98年9月30日,而民法第316條明文規定:「訂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此乃未到期債務,故期限屆滿前,債權人自無請求之權利,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