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勇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勇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勇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