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債權人 黃凰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姿涵陳宴安黃美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 陳良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繼承系統表。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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