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7歲民具保人乙○○
13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帶被告到庭,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