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聲請人 王倩茹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春雄 ││94年12月28日│95年6月28日│350,000元│七五四八0九│││1││││││││├─┼─────────┼─────────┼───────────┼───────────┼────────┼────────┼──┤│00│陳春雄││94年12月30日│95年3月30日│200,000元│七五四八一0│││2││││││││├─┼─────────┼─────────┼───────────┼───────────┼────────┼────────┼──┤│00│陳春雄││95年4月10日│95年8月20日│20,000元│0八九一四九│││3││││││││├─┼─────────┼─────────┼───────────┼───────────┼────────┼────────┼──┤│00│陳春雄││95年4月10日│95年7月20日│20,000元│0八九一四八│││4││││││││├─┼─────────┼─────────┼───────────┼───────────┼────────┼────────┼──┤│00│陳春雄││95年4月10日│95年6月20日│20,000元│0八九一四七│││5││││││││├─┼─────────┼─────────┼───────────┼───────────┼────────┼────────┼──┤│00│陳春雄││95年4月10日│95年5月20日│20,000元│0八九一四六│││6││││││││├─┼─────────┼─────────┼───────────┼───────────┼────────┼────────┼──┤│00│陳春雄││95年4月10日│95年9月20日│20,000元│0八九一五0│││7││││││││└─┴─────────┴─────────┴───────────┴───────────┴────────┴────────┴──┘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個月後3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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