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聲請人九鴻物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祥源 相對人 葉俊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葉俊佑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聲請人於112年12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CH536701002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10日CH536702003110年4月7日1元110年7月10日110年7月10日CH536703004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0日CH536704005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9月10日110年9月10日CH536705006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10月10日110年10月10日CH536706007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CH536708008110年4月7日10,000元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10日CH536709009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CH536710010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0日CH536711011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0日CH536712012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4月10日111年4月10日CH536713013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CH536714014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0日CH536715015110年4月7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112年11月15日CH536716016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CH536717017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9月10日111年9月10日CH536718018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0日CH536719019110年4月7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112年11月15日CH536720020110年4月7日10,000元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10日CH536721021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0日CH536722022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CH536723023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3月10日112年3月10日CH536724024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CH536725025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10日CH538503026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8月10日112年8月10日CH538504027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9月10日112年9月10日CH538505028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10月10日112年10月10日CH538506029110年4月7日10,000元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10日CH53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