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緒堂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110年度執助字第599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受刑人具狀聲請易科罰金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3日苗檢松丁110執助599字第1109026426號函駁回其聲請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599號、110年度執聲他字第437號執行卷確認無誤,是本件檢察官所執行者,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98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甚明,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刑人如欲聲明異議,應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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