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張韶涵 被告 張順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