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趙桂鳳 被告 蔡紳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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