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楊舒嵐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