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媛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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