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清鴻
謝昌佑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63、13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7號),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4年8月20日下午2時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