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九號
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七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