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債權人合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高力特照明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3月9日│840,000元│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