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甲○○
樓1室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貴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2日│49,268元│FY二一二九0五│││││原分行│││四││├──┼─────────┼─────────┼───────────┼────────┼────────┼──┤│002│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2日│22,441元│FY二一二九0五│││││原分行│││五││├──┼─────────┼─────────┼───────────┼────────┼────────┼──┤│003│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2日│11,424元│FY二一二九0五│││││原分行│││六││├──┼─────────┼─────────┼───────────┼────────┼────────┼──┤│004│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2日│49,555元│FY二一二九0五│││││原分行│││七││├──┼─────────┼─────────┼───────────┼────────┼────────┼──┤│005│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2日│79,950元│FY二一二九0五│││││原分行│││八││├──┼─────────┼─────────┼───────────┼────────┼────────┼──┤│006│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1月15日│6,611元│FY二一二九0六│││││原分行│││一││├──┼─────────┼─────────┼───────────┼────────┼────────┼──┤│007│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6年2月28日│48,549元│FY二一二九0六│││││原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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