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錦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錦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