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88號原告 邱淑芬
李慈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被告 江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邱淑芬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7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李慈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3,346,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