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嘉美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雖債務人前對於債權表中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表示異議,然已分別於民國107年5月7日、107年6月4日撤回異議,故本件債權表已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保單1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2張,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已經停效,又查名下並無股票,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康健人壽、新光人壽保單、富邦人壽,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75元、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91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39,143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65,35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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