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債務人 曾慶龍 債務人曾 賴秋妹 (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債務人 曾賴秋妹 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