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吳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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