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41號上訴人 陳宇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彤瑄 被上訴人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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