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京京 聲請人即被告 曾智忠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陳述、聲請、抗告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年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觀諸如附件書狀所載「立即撤換107聲1074案貪瀆承辦人 葉騰瑞陳芃宇 三人迴避107聲1074案」,足認本件聲請人蔡京京、 曾志忠 係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案件,提起抗告同時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合先敘明。
(二)前述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4月13日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刑事裁定告1份可證。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07年5月7日具狀表示抗告並聲請前述裁定之3位承審法官迴避,有附件書狀暨其上監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在卷可憑。惟查本件聲請人等提出聲請時,該案既經本院上述合議庭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是以本院即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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