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森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森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森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施用毒品、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先後判決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8月、8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9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703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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