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子綺 即王 瓊琳
王貴 堂 洪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子綺即 王瓊琳 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 王貴堂 、洪秀梅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3筆,總計新臺幣(下同)361,0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5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子綺即王瓊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
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9月1日(即第6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16,9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貴堂、洪秀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子綺即王│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1.15%│││216,998元│瓊琳、王貴│9月1日起│3月7日止│││││堂、洪秀梅├──────┼──────┼───────┤││││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月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子綺即王│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0.115%│││216,998元│瓊琳、王貴│10月2日起│3月7日止│││││堂、洪秀梅├──────┼──────┼───────┤││││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0.215%│││││3月8日起│4月1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43%│││││4月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