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聲請人 謝清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美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莊美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