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171號原告 林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瓊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