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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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34=3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收入約25,000元,惟依其提出之蘆洲郵
局之薪轉證明,97年1月至3月之薪資分別為51,228元、46,383元及51,185元,其中2月尚有年終獎金54,391元,是請據實說明其現每月薪資收入之金額為何。
㈢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生活費6,000元之證明。㈣聲請人之姑姑 廖慧亞 是否有代聲請人清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欠款或清償對於聲請人之債務,請釋明並提出已清償金額暨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