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8年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8年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