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