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BOIMAHARCHIERICHARDS
原名RICHARDSBOIMAHARCHIE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OIMAHARCHIERICHARDS原名RICHARDSBOIMAHARCHI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OIMAHARCHIERICHARDS原名RICHAR
DSBOIMAHARCHIE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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