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美英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陳榮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訴字第1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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