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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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久源
孫聖鈞劉恩佑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195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9198號、第9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久源、孫聖鈞、劉恩佑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伊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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