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漢灤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朝清陳仁榮黃漢涼黃漢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訴訟標的價格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3,800元/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96.08平方公尺×1417/17436(反訴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245,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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