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嘉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晉佳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8號被告張晉佳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晉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以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47號、第7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4年2月25日17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公園,飲用啤酒1瓶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5分許,行經嘉義市東區吳鳳南路199巷與南興路199巷口時,因騎乘機車違規使用行動電話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7時54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晉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罪質相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以被告於本案犯罪情節觀之,若依法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超過被告個案所應負擔之罪責,或對於被告之人身自由造成過度侵害等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本刑之事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檢察官徐鈺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鍾幸美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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