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祤芝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王光華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號8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位於臺中市及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