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張珉瑄 律師(即失蹤人 江阿面 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宣告江阿面(女,日本 嘉永 6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廳興直保新庄土名新庄街832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江阿面(男,日本嘉永6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廳興直堡新庄土名新庄街832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建新